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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招安全辭退試用期不合格員工
2024-7-11
來源:未知
點擊數(shù):  320        作者:未知
  • 最近小H有點煩,剛做完人才盤點,老板就找談話,讓她辭退還在試用期的小佳,就說她不符合錄用條件。
    這讓小H犯了難,不錄用不能只憑感覺,要拿出理由和依據(jù),否則要承擔法律后果啊。
    如何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?和小H有同款困惑的HR,不妨往下讀!

    1明確員工的錄用條件是什么

    發(fā)布招聘信息時,應將錄用條件和標準明確化、具體化。

    除了注明對職位的基本要求(如學歷、所需技能)外,還應列明招聘職位的工作內容、崗位職責及該崗位所應符合的基本條件。

    比如描述符合崗位要求,不能僅說“符合崗位要求”,而應該把崗位要求是什么,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崗位要求固定下來。

    換句話說,“錄用條件”的描述是共性和個性的結合。

    所謂“共性”即企業(yè)員工都該具備的基本條件。比如誠實,應聘時員工要如實告知自己與工作相關的信息,如教育背景、身體狀況、工作經(jīng)歷等。

    所謂“個性”即針對不同企業(yè)不同崗位應當符合的特殊要求。比如特等學歷,執(zhí)業(yè)資格證書,特定專業(yè)技術等。

    2建立試用期轉正考核制度

    在試用期屆滿時或試用期間是否符合錄用條件,有具體的考核標準、考核形式及考核方法。

    也就是說,知道崗位要求后,明確界定什么是符合崗位職責的要求,什么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,有可固化、可量化、可操作的書面衡量標準。


    3示錄用條件及轉正考核制度

   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,應將錄用條件及轉正考核辦法以書面形式告知。

    告知方式可以多種多樣,既可以將其包含在員工手冊或企業(yè)規(guī)章制度中,也能以錄用通知或崗位職責說明書的方式單獨送達。

    但均要員工簽字確認,才具備相應的證據(jù)效力。

    4對員工進行背景調查

    核查員工是否為達到錄用標準而提供了虛假的個人信息,違背誠實信用原則,隱瞞了應當告知公司的重要信息。

    請注意這樣做的前提是,在勞動合同中或公示的規(guī)章制度中已明確約定,即勞動者如被證實有前述不正當行為的,用人單位可視其為不符合錄用條件,隨時予以辭退,并無需支付任何經(jīng)濟補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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